深圳中国特产城行政判决执行论证会现场
中国资讯网北京讯 近日,一场关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执法责任和义务的论证会在北京召开。
著名企业家、深圳中国特产城董事长王瑜吉嘎作为主嘉宾出席了会议,法学泰斗、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与全国政协常委的夏家骏教授,法学泰斗、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黄海星,著名律师、盈科全球律师联盟主席、盈科北方区管委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兼职教授胡忠义,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张星水,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及部分媒体代表等莅临论证会并发言。
据悉,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甘肃省劳模、深圳市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党员等诸多荣誉称号于一身的藏族女企业家王瑜吉嘎,曾经承办过中国首届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名优特新产品交易会,她斥巨资在深圳打造的民族文化交流与物流平台“中国特产城”因在引进股东资金过程不幸遭受骗局,如今导致公司频临破产,其背后,暴露出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不作为、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
著名企业家、深圳中国特产城董事长王瑜吉嘎女士
王瑜吉嘎创办的“深圳甘肃农副土特产工贸公司”,由于建设“中国特产城”项目需要资金,于2011年3月申请企业改制引进股东,遭受骗局,对方以伪造的“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兰州国信公证处”等单位公文,对公司进行非法“改制”,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确认了以上事实,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为此曾多次发函敦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撤销该改制登记行为,但该局拒不办理,仅以对公司罚款30万元要求整改而草草了事。
因不服该处理决定,王瑜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4月1日对深圳甘肃农副土特产工贸公司作出的(2011)第3438504号(变更(备案)通知书)的具体行政作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年,未做实体审查,裁决撤销福田区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瑜的起诉。
王瑜在艰难奔走维权未果、相关的申请失去了救济途径后,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主管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起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法院以(2016)京0102行初13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王瑜申请的撤销(2011)第3438504号(变更(备案)通知书)的改制变更登记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同意西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而广东省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京02行终9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截止发稿时,据王瑜介绍,过去4个月来,广东省工商局、深圳市工商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各种理由推诿、回避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
著名法学家熊文钊教授指出:本来是一个很正常运转的企业,现在却为此造成资金链中断,本来政府应该为企业服务,结果政府在登记过程中却利用了登记的权力,这背后必有利益勾连,才导致偏离正常的程序,让这个企业长期处于股权对立当中。
著名律师、盈科全球律师联盟主席胡忠义分析道:司法权高于行政权,但是司法权又不能代替行政权。这个案件虽然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只能要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代替工商局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执行,胡忠义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也非常非常的清晰,就是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又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学泰斗、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指出: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意志,法院判决必须具有权威性,判了就要执行。
法学泰斗、原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夏家骏教授建议:按照刑法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可以处三年以下徒刑。过去说行政法是保护干部的,不是,也是监督干部的,也是惩处干部的,不监督不行了。
著名学者、律师张星水主任指出:这个案子涉及到司法执行的问题,涉及到国家法治的严肃性问题。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著名律师周旭亮主任建议:根据刑法的第313条,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结合诉讼法第96条其中第三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黄海星指出:在这个案件中,行政机关至少存在审核不严,调查不到位,甚至可能存在渎职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