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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试行央企违规追责办法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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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媒体分享会

中国资讯网北京讯(国研/文) 国资委日前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30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将央企经营管理人员的终身追责落到了执行层面。

《办法》所指的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违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首先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普华永道合伙人李兴彬、邢奕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内地与香港控制鉴证主管合伙人李兴彬表示,相较以往的规定,新《办法》追责范围当中风险管理部分排位大幅提升,同时单列境外经营投资一项,充分说明国资委对于央企这两方面工作的重视程度。

《办法》还给出了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控制合伙人邢奕认为,更加系统和明确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方式让新《办法》更具操作性,意味着央企负责人的重大决策将被终身责任追究。

同时,《办法》注重保护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明确建立有关容错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控制总监宋经纬分析道:“新办法的出台对于央企的经营管理者来说,既是责任也是契机,藉此机会解决处理企业存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并根据新办法要求,有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强化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而境外投资这个风险集中领域需要特别关注。”

为防范追责风险,为央企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履职环境,普华永道建议央企尽快针对《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内的高风险事项制定风险自查清单、明确红线和底线指标,并建立风险自查和整改程序。 (责任编辑: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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